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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于:2012.11.29

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保证国家和广东省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招生管理,认真开展招生监督检查的精神,特对招生录取工作廉政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制定与此相违背的政策,干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计划外招生;要严格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工作程序进行招生。

二、各招生学校要认真执行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要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公开招生录取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保送生和政策照顾生名单;公开廉政措施;公开录取工作纪律;公开监督电话。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使每一名招生工作人员都熟悉国家、省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保障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未参加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四、省和各招生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加强对招生录取全过程监督。省级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在我省招生的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各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监督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履行对考生和社会承诺的情况;审核学校提出的体育、文艺类特长考生等特殊生的调档意见和预录名单;复核学校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和退档名单;受理有关违纪违规的投诉和举报,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纠正和予以答复。

五、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的各项收费规定,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严禁向考生收取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降分录取”、“定向招生”等名义向考生收取“赞助费”、“贡献金”、“建校费”等;禁止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收费。

六、严格审查按政策优惠照顾加分考生的申请报告。各级招生管理部门要严把申请关,严格申报工作程序,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为考生骗取加分资格提供方便。招生学校在录取工作中,除严格审核考生申报加分的证明材料外,还要结合考生学籍资料等对申报考生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对省招生办录取场和各招生学校录取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录取场(室)封闭式管理的规定,所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都要佩戴“招生录取工作证”,凭证进入招生录取现场,无证一律不准进入录取现场。除信访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接待来访人员外,任何人不准在录取场周边接待考生及考生家长或其他人员。

八、禁止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生源的任何活动;更不得借此以权谋私,以“介绍费”、“茶水费”等名义收受他人钱物。

九、在招生录取期间,严禁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1.不准敷衍塞责,推诿拖拉,或向招生学校或考生提出无理要求,刁难学校和考生。

2.不准以录取考生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考生家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开支,或索要钱物;不准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或其家长作任何承诺。

3.不准接受与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4.不准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徇私舞弊,为子女、亲朋好友开方便之门,为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说情。

5.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干扰招生部门和学校的正常招生录取工作。

6.不准擅自调档和录、退考生,不得涂改考生的电子档案。

7.不准无理拒录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特别是高分考生;不得擅自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低分考生;高校不得报录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要自觉接受招生监察部门的监督,严肃认真地对待省招生录取监察组对学校调档和录退考生所提出的建议意见。

8.不准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档案收取任何费用。

十、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必须回避。

十一、招生录取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信访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考生和家长,耐心宣传、解释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反馈情况,不得敷衍了事,上推下卸。

十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准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尚属于秘密的招生工作情况;严禁以索取报酬为目的向考生或其他人员透露考生录取过程的信息。

十三、加强对招生录取场内通讯工具的管理,严格控制通讯工具的使用。招生录取工作时间,招生工作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不得对外进行通讯联络。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四、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服务;除执行公务外,严禁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到招生学校和其它招生部门,干扰其正常的招生工作。

十五、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在招生工作期间,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六、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有关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规定,在招生期间,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对确属侵犯考生权益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七、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招生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各招生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八、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九、本规定由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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