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阳光招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招生工作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三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在招生办公室的组织和协调下参与各项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工作人员与纪律
第四条 参与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
(二)熟悉我校基本情况和招生工作程序;
(三)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
(四)在往年招生工作中无过失。
第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二)不得通过不正当途径提档、调档或传送考生档案材料,严禁偷换、涂改、伪造、更改考生试卷、成绩和档案材料;
(三)不得随意调整考生的专业志愿,不得点名录取或录取不合格的考生;
(四)不得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舞弊;
(五)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六)不得参与或授意他人进行与特殊类考试有关的补习、培训辅导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刁难考生,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有关单位或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听从指挥,熟悉招生录取工作的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严禁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尚属于秘密的招生工作情况。
第七条 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不得回原籍或出生地招生,不得携带家属前往招生地,原则上不能连续两年前往同一地点招生。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招生章程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招生章程》的修订由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修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拟定,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确定。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依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年度招生计划总数,根据各学科的发展和毕业学生就业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各类招生计划,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各省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家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各类招生宣传必须以《招生章程》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印制学校的各类招生宣传材料,各招生学院可单独印制本学院的招生宣传材料,但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不得与学校招生宣传材料相抵触。
第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五章 特殊类招生考试
第十八条 特殊类招生考试是指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我校单独组织的各类招生考试(包括保送生、小语种提前单独招生考试,艺术专业术科单考和体育尖子考试)。
第十九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统筹特殊类招生考试的报名、考试和有关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特殊类招生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关招生学院和部门应在招生办公室的组织下积极参与和配合特殊类招生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政策进行。
第六章 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的各类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有关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均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参与招生工作的各单位必须服从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严格遵守招生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招生录取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招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广外大校[1999]153)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